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6-06-2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6-22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如下: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三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二、本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本令釋發布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三、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6234&log=detailLog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三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二、本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本令釋發布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三、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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