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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6-01-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07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
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
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詳如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370&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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