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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訪問教師 計畫(含申請表)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2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0130807A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並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特訂定旨揭計畫。
三、旨揭計畫辦理期程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說明如下(餘請詳參附件):
(一)受訪學校申請資格: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4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4條及第5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得提出申請;另非山非市學校得申請為協同學校參與合作本計畫。
(二)獎勵及補助: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三)申請方式:有意擔任本計畫受訪學校之偏遠地區學校,請填寫計畫書附件之申請表並逐級核章後,於115年3月13日(星期五)前免備文掛號郵寄至本局國中教育科。
四、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小姐或陳小姐,聯絡方式如下:
(一)電話:07-8060505分機24202、24204。
(二)電子信箱:kehsin99@gmail.com,nkuht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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