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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廉政宣導-加班申請應核實簽到退

案例:浮報加班詐領1194元 檢祭出33.5倍懲罰
地方法院某書記官利用職務便利及差勤系統漏洞,多次提前離院、未如實登記加班時間,總計浮報加班8次,詐領新台幣1194元加班費。在偵訊時坦承犯行,並已將不當所得全數繳回。檢方考量其無前科,且歷經司法偵查後已具警惕,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並命其於4個月內向公庫繳納4萬元,以示懲戒。
節錄自東森ettoday新聞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205/2903504.htm

案例:違法申請補休亦為獲得不法利益
甲係○○局○○科科員,請領超勤加班費後,續以相同超勤時段重複申請業務加班補休,甲藉此獲得於補休日免為勞務給付,價值相當於1小時薪資之不法利益,3年間共詐得補休596 小時,總計詐得9萬5,127元之不法利益。
違反法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節錄自111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宣導參考教材https://www.tcc.moj.gov.tw/295804/295856/295863/105612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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