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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國防部「軍事法院辦理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施行前未終結之行政救濟事件於施行後之事件管轄及移轉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4日臺教學(六)字第1140079431號函辦理。
二、 各校如有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已依訴願法或其他依法令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依附表二所定原則,移送轄管之地方軍事法院權益保障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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