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組織規定,屬應提交校務會議議決之校務重大事項案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64063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68669B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函釋內容略以,查「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平會相關規定。」,次查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書函,學校所制定之實施規定及防治規定,應經學校性平會討論後,再提請校務會議議決。旨揭性平會組織規定經參照該書函,其性質亦屬校務重大事項,應提交校務會議議決。
二、 依據教育部函釋內容略以,查「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平會相關規定。」,次查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書函,學校所制定之實施規定及防治規定,應經學校性平會討論後,再提請校務會議議決。旨揭性平會組織規定經參照該書函,其性質亦屬校務重大事項,應提交校務會議議決。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