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習]國立清華大學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114學年度「中等學校本土語文(閩南語文)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說明:
一、 依據清華大學114年5月1日清語研所字第1149003239號函辦理。
二、 報名期限: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至6月5日下午5時(線上報名系統逾期恕不受理;審查資料寄送以郵戳為憑)。
三、 招生班別:閩南語文。
四、 招生人數23人(已扣除薦派教師階段錄取17人)。
五、 招生對象:本階段屬自行招生階段,依開班規範,招收縣 市及署薦送之在職專任教師後尚有餘額,自行招收以在職 專任教師優先,次之招收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 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參加,以不超過該班招生人數之20%為原則;惟如仍未招滿, 得提高為30%並無條件進位,以利開班資源有效運用,錄取 順序如下:
(一) 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教 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並依語言能力 認證等級、任教年資排序。
(二) 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 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 高級以上,任教年資多者優先。
(三) 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 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 級以上,任教年資多者優先。
(四) 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 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未具」閩南語任教年資或 未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五) 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證書,且任 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在職 專任教師,並依語言能力認證等級、任教年資排序。
(六) 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證書,且任 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 課或兼任在職教師,並依語言能力認證等級、任教年資 排序。
(七) 上開順序如條件相同,按該項書面資料掛號寄出之郵戳 日期、線上報名系統填寫依序錄取。
六、 修業期程:114年8月31日至116年7月,共計2年。
七、 線上報名系統(僅於報名期間開放):https://reurl.cc /5KOeQ7。
八、 相關詳細資訊請參照清華大學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網頁【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師在 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專區。
九、 持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參加者,於修畢學分班課程及規定條 件,並符合開班學校加科登記規定者,取得閩南語專長之 教師證書。至持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 證書參加者,係於上開特教教師證書加註閩南語專長,非 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十、 招生簡章如附件。
一、 依據清華大學114年5月1日清語研所字第1149003239號函辦理。
二、 報名期限: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至6月5日下午5時(線上報名系統逾期恕不受理;審查資料寄送以郵戳為憑)。
三、 招生班別:閩南語文。
四、 招生人數23人(已扣除薦派教師階段錄取17人)。
五、 招生對象:本階段屬自行招生階段,依開班規範,招收縣 市及署薦送之在職專任教師後尚有餘額,自行招收以在職 專任教師優先,次之招收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 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參加,以不超過該班招生人數之20%為原則;惟如仍未招滿, 得提高為30%並無條件進位,以利開班資源有效運用,錄取 順序如下:
(一) 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教 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教師,並依語言能力 認證等級、任教年資排序。
(二) 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 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 高級以上,任教年資多者優先。
(三) 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 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 級以上,任教年資多者優先。
(四) 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 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未具」閩南語任教年資或 未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五) 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證書,且任 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在職 專任教師,並依語言能力認證等級、任教年資排序。
(六) 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證書,且任 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 課或兼任在職教師,並依語言能力認證等級、任教年資 排序。
(七) 上開順序如條件相同,按該項書面資料掛號寄出之郵戳 日期、線上報名系統填寫依序錄取。
六、 修業期程:114年8月31日至116年7月,共計2年。
七、 線上報名系統(僅於報名期間開放):https://reurl.cc /5KOeQ7。
八、 相關詳細資訊請參照清華大學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網頁【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師在 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 】專區。
九、 持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參加者,於修畢學分班課程及規定條 件,並符合開班學校加科登記規定者,取得閩南語專長之 教師證書。至持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 證書參加者,係於上開特教教師證書加註閩南語專長,非 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十、 招生簡章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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