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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主管機關於「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退請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針對調查報告再予審酌修正時,學校性平會是否需先進行「復議」程序之疑義案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27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85478號函辦理。
二、 內政部所頒「會議規範」之復議程序,依該規範第78條規定,係議案經表決通過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79條所定條件提請復議,先予敘明。
三、 查旨揭回報系統原係教育部為協助各主管機關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1條之規定,建置提供各級學校陳報校安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情形,並由各主管機關得以運用檢核與適法督導學校之平臺。復於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40條(原第37條,113年3月6日變更條次)規定,透過學校陳報事件處理程序、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等資料,由主管機關檢核學校之處理情形,並得落實性平法第40條規定,適時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
四、 爰主管機關於回報系統對於處理程序或對於調查報告之論理(包含法規適用、情節判斷等)疑義,提出檢核意見退請學校予以釐清或釐正,均屬主管機關法定職責之踐行,學校於接獲主管機關退請審酌修正調查報告之理由時,即應將主管機關所提意見交性平會討論,釐清疑義並調整修正調查處理結果(包含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尚無上開復議程序之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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