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各級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懲罰事件作業程序一案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28日臺教學(六)字第1142803704號函及114年8月12日臺教學(六)字第1142802716A號令修正之「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辦理。
二、 本案所稱懲罰事件,指涉「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懲罰法)第5條、第6條及教育部114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軍訓教官獎懲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第7點各款所列之違失行為。
三、 各機關、學校及教育部縣(市)聯絡處就所轄軍訓教官違失行為均具查處職責,倘案件為學校發動查處,應檢附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函文權管單位續審;倘案件為機關、教育部縣(市)聯絡處發動查處,應照會學校釐清案件疑義、副知調查報告後逕予審查,避免衍生行政怠惰、卸責情事。
四、 有關軍訓教官涉及校園相關性別事件懲處建議案,事實認定論及「情節重大」之定義及判斷基準,依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辦理;處置程序依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502號函辦理。軍訓教官涉記過以下懲罰事件,依設置要點附表所定程序辦理。
五、 檢附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懲罰事件作業流程圖1份,請各單位依說明內容及作業流程圖據以辦理;另教育部112年5月4日臺教學(六)字第1122801703號函及113年3月7日臺教學(六)字第113280051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 本案所稱懲罰事件,指涉「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懲罰法)第5條、第6條及教育部114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軍訓教官獎懲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第7點各款所列之違失行為。
三、 各機關、學校及教育部縣(市)聯絡處就所轄軍訓教官違失行為均具查處職責,倘案件為學校發動查處,應檢附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函文權管單位續審;倘案件為機關、教育部縣(市)聯絡處發動查處,應照會學校釐清案件疑義、副知調查報告後逕予審查,避免衍生行政怠惰、卸責情事。
四、 有關軍訓教官涉及校園相關性別事件懲處建議案,事實認定論及「情節重大」之定義及判斷基準,依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辦理;處置程序依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502號函辦理。軍訓教官涉記過以下懲罰事件,依設置要點附表所定程序辦理。
五、 檢附教育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懲罰事件作業流程圖1份,請各單位依說明內容及作業流程圖據以辦理;另教育部112年5月4日臺教學(六)字第1122801703號函及113年3月7日臺教學(六)字第113280051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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