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2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相關敘薪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26-10-0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0-05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 依教育部115年9月29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8502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 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等級相當,依下列規定認定:一、初 任教師……之教師薪級未敘定前,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本條例第8條或第11條第2項規定起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三、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現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依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規定換算其職前年資各學年度薪級後,仍應依上開規定審認其職務等級是否相當,再據以採計提敘薪級。
二、 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 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等級相當,依下列規定認定:一、初 任教師……之教師薪級未敘定前,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本條例第8條或第11條第2項規定起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三、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現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依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4201269號函規定換算其職前年資各學年度薪級後,仍應依上開規定審認其職務等級是否相當,再據以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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