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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周邊50公尺內設有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情形者,請依說明辦理

發佈日期 : 2026-03-2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20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 依據自助選物販賣業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暨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年3月6日中市經商字第1150015503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依據自助選物販賣業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自助選物販賣業營業場所之位置,應距離國民中、小學五十公尺以上。前項之距離,以二境界線最近二點做直線距離。爰倘發現校園周邊50公尺內有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情形,請立即通報本府經濟發展局依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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