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 : 2026-01-1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16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
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教育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基於合法合憲原則,請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 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配合旨揭規定修正,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學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有關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事宜。
(二) 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本府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本府仍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學校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學校暫依本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
基於合法合憲原則,且為使各機關作業一致,爰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 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旨揭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該部將配合旨揭退撫法之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屆時再依規定辦理。
(二) 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一)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