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各級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一、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 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2點規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3年至少檢討1次。
三、 邇來民意反映,仍有學校未依服儀規範學生服裝、髮式等情,其常見樣態如下:
(一) 有關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部分:
1、 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111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1787A 號函示,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2、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限制學生髮式,或以「符合學生身分」為由,以「勸導、建議、關心」等方式限制學生髮型、長短及染燙。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二) 有關學校對學生之輔導、管教措施部分:
1、 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110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2170號函示,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2、 部分學校利用「繞道處罰」的方式管理服儀不符規定的學生。表面上已按上開規定執行,要求不符規定的同學完成書面自省、靜坐反省等正向管教措施。惟實際上卻於上開服儀規定以外的獎懲辦法或愛校服務辦法裡面明訂,如果累積幾次靜坐未到或累積幾次書面反省未交,就仍會被記警告或愛校服務;如此「轉彎處分」的方式顯然和立法意旨不符。
3、 承上,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不得藉由其他名義間接、變相對學生進行不當之懲處;亦不得將個人服儀表現列入團體生活表現紀錄或學校生活競賽規範要點,作為團體獎懲之依據。
(三) 有關學生穿著之鞋款部分:
1、 依學生服儀原則相關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2、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強制要求學生於非重要活動時,應著制服搭配皮鞋,與前述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之意旨未符。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四) 有關校服繡姓名部分:
1、 依國教署111年6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6945A 號函及111年8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5529號函示,有關學校校服是否繡姓名,應尊重學生意願,不應強制且不應有性別差異。
2、 學校如經依據學生服儀原則第1點規定,透過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同意於校服繡姓名者,仍請學校於服裝儀容規定述及校服繡姓名處,明定「仍尊重學生個別意願」。
(五) 有關學生服儀之性別識別化部分:
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教署111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7600A 號函示,學校訂定服儀規定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及消除性別歧視,不因性別限制學生服裝穿著、學生頭髮長度及規定男女服裝顏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維護人格尊嚴。
2、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要求男學生只能穿褲裝、女學生只能穿裙裝,或區分男女服裝、鞋子及襪子顏色。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六) 有關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衣服的穿搭部分:
1、 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且不應限制需著校服外套後始可加穿保暖衣物,或限制保暖衣物僅能添加於校服內,造成穿著不適感。
2、 實務上,仍有學校限制禦寒衣物穿搭時機及款式,或未依規定落實執行。本局重申,應尊重學生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主觀感受,決定是否在校服內及外添加保暖衣物,學校不得限制氣溫幾度才能加穿禦寒衣物,請學校督導加強向全體教職員工宣導,並落實依法執行。
四、 綜上,請貴校應確實綜盤檢視修正校內規範,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相關函文辦理,實務管理上落實執行,以符法制,維護學生表意權及身體自主權,實現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另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於校內廣為宣導提供適切的溝通管道,並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及不定期更新,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
二、 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2點規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3年至少檢討1次。
三、 邇來民意反映,仍有學校未依服儀規範學生服裝、髮式等情,其常見樣態如下:
(一) 有關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部分:
1、 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111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1787A 號函示,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2、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限制學生髮式,或以「符合學生身分」為由,以「勸導、建議、關心」等方式限制學生髮型、長短及染燙。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二) 有關學校對學生之輔導、管教措施部分:
1、 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110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2170號函示,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2、 部分學校利用「繞道處罰」的方式管理服儀不符規定的學生。表面上已按上開規定執行,要求不符規定的同學完成書面自省、靜坐反省等正向管教措施。惟實際上卻於上開服儀規定以外的獎懲辦法或愛校服務辦法裡面明訂,如果累積幾次靜坐未到或累積幾次書面反省未交,就仍會被記警告或愛校服務;如此「轉彎處分」的方式顯然和立法意旨不符。
3、 承上,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不得藉由其他名義間接、變相對學生進行不當之懲處;亦不得將個人服儀表現列入團體生活表現紀錄或學校生活競賽規範要點,作為團體獎懲之依據。
(三) 有關學生穿著之鞋款部分:
1、 依學生服儀原則相關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2、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強制要求學生於非重要活動時,應著制服搭配皮鞋,與前述規定「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之意旨未符。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四) 有關校服繡姓名部分:
1、 依國教署111年6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6945A 號函及111年8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05529號函示,有關學校校服是否繡姓名,應尊重學生意願,不應強制且不應有性別差異。
2、 學校如經依據學生服儀原則第1點規定,透過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同意於校服繡姓名者,仍請學校於服裝儀容規定述及校服繡姓名處,明定「仍尊重學生個別意願」。
(五) 有關學生服儀之性別識別化部分:
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教署111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7600A 號函示,學校訂定服儀規定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及消除性別歧視,不因性別限制學生服裝穿著、學生頭髮長度及規定男女服裝顏色,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維護人格尊嚴。
2、 實務上,仍有部分學校要求男學生只能穿褲裝、女學生只能穿裙裝,或區分男女服裝、鞋子及襪子顏色。特此重申,請確依前述規定辦理。
(六) 有關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衣服的穿搭部分:
1、 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且不應限制需著校服外套後始可加穿保暖衣物,或限制保暖衣物僅能添加於校服內,造成穿著不適感。
2、 實務上,仍有學校限制禦寒衣物穿搭時機及款式,或未依規定落實執行。本局重申,應尊重學生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主觀感受,決定是否在校服內及外添加保暖衣物,學校不得限制氣溫幾度才能加穿禦寒衣物,請學校督導加強向全體教職員工宣導,並落實依法執行。
四、 綜上,請貴校應確實綜盤檢視修正校內規範,依學生服儀原則及國教署相關函文辦理,實務管理上落實執行,以符法制,維護學生表意權及身體自主權,實現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另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於校內廣為宣導提供適切的溝通管道,並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及不定期更新,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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