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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爰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檢附總說明、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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